(一)当事人申请错误的情形。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情形主要有:
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账户等申请了保全措施,影响了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
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某些财物或产品等,使被申请人无法履行与他人的合同,而导致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
3、申请人申请对某项特定物进行了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特定活动而造成损失。
4、申请人故意或过失申请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造成了案外人的财产损失。
5、因为错误的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损失。
6、被申请人损失还包括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起诉后又撤诉、申请保全后又主动申请撤销保全的也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有些情形下造成的损失不能作为申请错误造成的,当然也就不能由申请人来承担责任。比方说,申请人的申请没有问题,但是法院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超出了申请范围或者方法不当,造成了被申请人的损失;即使不进行财产的保全也必然会出现的损失;虽然是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但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的损失等等。
(二)法院进行财产保全错误或保全不当造成损失的情形。
法院的原因造成财产保全损失的情形主要有:
1、错误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
2、保全财产超出了申请保全方诉讼请求的数额。
3、申请方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担保而做出财产保全裁定。
4、对被保全财物保管不当。
5、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时未通知有关部门造成损失。
6、被保全财产在保全过程中被处理而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损失。
7、保全相关财产后未及时通知财产权利人造成损失。
8、重复保全等等。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救济
对于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认定,须关注两个要件:一是确实有实际损失的存在。二是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错误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方可认定是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
那么财产保全错误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呢?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不同情形进行区分:
(一)由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所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负责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申请人通过财产保全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限制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二)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正当,但造成了损失,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这是因为保全申请的合法与否是建立在诉讼请求成立与否的基础上的。申请人如果胜诉,意味着其诉讼请求成立,保全申请也是合法的,因而损失责任应当由被申请人自行负担。相反,如果申请人败诉,则应由申请人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当然,对于难以区分胜负或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则应按公平原则协商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
(三)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错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法院承担。如果主动裁定财产保全没有错误但是也造成了损失就同上面所说的由败诉方来承担。另外,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保全不当而造成损失则法院不可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
确认了赔偿主体之后,再来看损失的认定.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实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欲确认是否因错误的财产保全而导致损失发生,需如前所述看两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且只有遭受了实际损失,被申请人才有权要求责任人做相应赔偿.这种赔偿是具有补偿性的,无损失则无赔偿,实际损失的存在不仅是认定财产保全造成损失必须具备的要件,也是追究赔偿主体责任的要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