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上门带人走的流程如下:
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当场口头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公安机关应当传唤传票的起因和依据。不接受传票或者不正当理由传唤传票的,可以强制召集。
警察上门抓人合法吗
警察上门抓人的法律依据有: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上门讨债赖着不走违法不
赖在债务人家不走的方式是不合法的。上门讨债,未经权利人许可进入他人住宅,是违反宪法与治安管理法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应受治安处罚,严重的甚至可以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予以定刑。
上门打架是什么罪
上门打架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具体构成什么罪要看具体的主观故意、侵犯的客体条件来确定具体罪名。
正当防卫辩护(对方带人上门滋事,我是否可以反抗?)
关于正当防卫辩护(对方带人上门滋事,我是否可以反抗?)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2006年5月的一天,我的办公室来了一位中年妇女,她说是慕名而来要为她丈夫请一位好律师,无论如何要保住她丈夫的脑袋.我让她坐下慢慢说,能否保住你的丈夫的性命我不敢轻易答应.一年前她的丈夫陈某和原来了的相好阿惠又联系上,阿惠这次是铁了心的,从家里拿了一笔钱,离家出走,要和陈某过日子.没有想到陈某根本没有这样的想法,于是阿惠在2006年1月的一天,向陈某下了最后通牒,要么和我在一起,要么我上吊死在你的家里.陈某的头开始大了,脑子里只有一个念头:
二个女人总得死一个.晚上六点天已黑了,又下着雨,阿惠在打了无数个电话后终于等来了阿宝的轿车,也等来了死神,上车后,陈某斩钉截铁的命令阿宝,今天不许回家,必须陪我,阿宝讲不行,于是一番争吵,阿惠看到用言语无法说服,干脆在雨中下车一屁股坐在了车头上,陈某先是拉阿惠上车,阿惠怎么也不肯,陈某的头又开始发涨,怒从心头起,胆向恶边生,当阿惠摔倒在地,陈某抓到阿惠脖子上的一根丝巾,稍稍用力,阿惠就一命呜乎.陈某见阿惠真的死了,开始害怕,开车逃回到家中,又过了一个小时阿宝又返回现场,把尸体拖到了路边的一个窨井里.陈某事后还自以为聪明,用阿惠的手机给阿惠的女儿发了一个短信:
妈妈到外地做生意去了请不要挂念,恰恰是陈某的欲盖弥章,使阿惠的家人发现了问题,因为阿惠是不会发短信的.于是阿宝的家人向警方报案。
由于陈某和阿惠的关系在当地及家人都是公开的秘密,陈某被列入第一嫌疑对象,对陈某的手机的监控,陈某于五月被警发方抓获,2006年5月陈某在昆山被公安抓获.不到半个小时陈某就彻底摊派,公安人员根据陈某的指认,找到了阿惠的尸体,案件告破。
陈某的家人慕名找到我,要求看在他儿儿子的份上为陈某留一条命.我听了案情介绍,根据我的经验,认为保住陈某的性命还是有希望的.一星期后播出了.也是认为是阿宝先骗钱,然后为了钱而杀人.不知道真相的老百姓都认为阿宝必死无异.阿宝的妻子十二岁的儿子在我的办公室里哭成一团,问我到底能不能保住阿宝的性命.办案思路及心得经过漫长的等待,2006年10月,终于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阿惠的家人也全部参加旁听.经过和陈某的多次会见,仔细查阅案卷,在法庭上我为他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1,阿惠也有过错,她不应该死死纠缠;
2,陈某到案后不到半小时就认罪,并且带领警察找到尸体,而此时警察尚不知道这是一起杀人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3,陈某认罪态度好;
4,陈某家中有一个年幼小的儿子和年迈的母亲.裁判结果在忐忑不安中,时间到了最后一天,法院基本采纳了我的辩护观点,判决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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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骚扰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上门骚扰罪,上门骚扰他人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上门骚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内容由 蒲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