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签订的。依据《保险法》规定,当保险标的毁损或者丢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约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停止支付保费,则属于违反合同约定,交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而且不需要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当保险标的毁损或者丢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约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义务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隐瞒或者说谎,致使保险合同成立时发生重大误解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在合同解除事由得到确认后及时行使,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被保险人停止支付保费,属于违反合同约定,交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