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有六种情形:1、共同财产协议处理或法院判决;2、夫妻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需补偿;3、无过错方有损害赔偿权;4、一方侵占共同财产可减少分配;5、另一方应给予帮助;6、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
法律分析
离婚财产分割有六种情况:
1、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判决,并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
2、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较多,则在离婚时有权请求适当的补偿。
3、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另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5、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例如住房等。
6、对于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