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用于经费支岀方面的预算外资金,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使用范围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