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174号
(19xx年x月x日)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施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xx年x月x日起施行。19xx年x月x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xx年x月x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xx年x月x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xx年x月x日发布,,自19xx年x月x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