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县园林城市建设的推进,入河排污专项整治已迫在眉睫。为有效保护水生态环境,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冀水政〔20__〕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20__〕第17号政府令)等法律规章。
二、整治目标和任务
总体整治目标:9月底前,对肃宁县境内八条河流、干支渠内非法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封堵,提升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人居和投资环境,为建设园林城市提供优质的水资源环境。
主要工作内容:
1、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台帐;
2、建立入河排污口水质检测和上报制度;
3、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治理工作。
三、整治时间及步骤
(一)动员部署(8月10日至8月15日)。“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动员各相关单位,明确整治任务、时限和要求,落实责任。
(二)集中整治(8月16日至9月25日)
1、由各乡镇配合水务局、环保局联合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登记,填写排查情况登记表,并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责令恢复原状或拆除。(8月25日前完成)
2、强制执行阶段,落实法律责任。由县政府组织水务、环保、公安、乡镇等部门,成立专项整治执法队伍,调用专用设备,对排污口实施强制拆除封堵,并实施行政处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3、整治工作完成后,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于9月底报县水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王卫东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布置,并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实施,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提高对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合力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县水务局:联合有关乡镇及职能部门,合理调度参与整治活动的人员和机械设备,有序开展施工。利用此次整治契机并对沿河所有入河排污口登记造册,做好日常监管;对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入河排污口依法审批;并加强与环保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交流、通报信息,提高监管水平,确保水污染事件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2、县环保局:负责排污口检测和达标评定工作,保证企业污水达标排放;监督指导沿河工业、企业及生活小区污水集中处理;加强入河排污口及河道控制断面水质监测,对重点排污口不定期进行检测,及时掌握水质水量变化动态;对拒不配合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的工业、企业,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3、县城管局:负责完成城区管理范围内入河排污口的综合整治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扰乱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治安秩序的违法案件,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5、县电力局:依法对沿河扰乱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治安秩序的经营企业、封堵后又私设排污口的企业予以停止供电。
6、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执行由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涉及入河排污口的案件。
7、县工商局:依法吊销拒不服从整治要求的沿河排污企业的营业执照等。
8、县规划局:协调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有关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
9、各乡镇:牵头对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按照整治的时间节点及任务要求进行专项整治。
(三)建立健全入河排污长效监管机制。通过本次的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活动,积累经验,巩固成果,完善入河排污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监管主体、流程及责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入河排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