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男,XX年XX月XX日生,住址:湖南省,身份证号:,电话:。
申请人:李,女,XX年XX月XX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杨,男,XX年XX月XX日生,住,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以合同诈骗申请人挖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骗取两申请人在《工程机械买卖协议》上签字,将两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序号为DWYC20xx—E4780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骗走一案,申请人已于20xx年XX月XX日公安局报案,贵局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公不立通字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贵局又作出X公刑不立复字号《关于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不予立案答复函》。后来申请人又找贵局领导,领导对申请人说:找律师找些证据,证据够了就立案。故此,申请人到长沙请律师取了一些证,律师对唐、杨、肖、陈四位知内情的`人进行调查取证(请见四份调查笔录)根据他们四人提供的证据和被申请人陈录音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构成了诈骗罪。因为申请人同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协议》是一份假的协议,双方约定是对外的,而是在去公证处公证、在双方签字之前就有了口头约定,以《抵押合同书》为准,公证后双方再到《抵押合同》上签字。谁知,经过公证处公证后,被申请人就不愿意在《抵押合同书》上签字了;使申请人完全受了骗(《抵押合同书》是被申请人杨亲自写的,而且是四位被申请人都一致同意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自治县公安局
申请人:杨、李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