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 (下称“甲方”)
受让方: (下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甲、乙双方经协商,就转让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权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1 各方具备签订、履行本协议的资信状况及能力;
1.2 甲方是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 %的股权;
1.3 甲方是转让股权的合法拥有者,且对该转让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未设立任何质押等担保权益,且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1.4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不会违反:
1.4.1 公司的章程;
1.4.2 各方现行有效的合同、协议;
1.4.3 各方其它使其财产或行为受约束的文件。
第二条 股权转让
2.1 甲方愿意将其拥有的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股权;
2.2 转让股权应包含其所附带的所有的股东权益,并不带有任何瑕疵,且不附有任何担保权益;
2.3 股权转让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完成后,乙方将拥有公司____%的股权;
2.4 转让完成后,乙方依据其拥有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转让股权的份额及价格
甲方同意按照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第四条 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4.1 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4.2 在公司办理完毕股东登记变更之日起___日内,乙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4.3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协议权利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照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税项及其它费用承担
各方一致同意,各方各自承担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相应税项和支付费用。
第八条 违约
8.1 乙方迟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每日应支付拖欠款项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迟延超过 15日,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甲方迟延配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每日应支付乙方已支付款项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迟延超过 15 日,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协议。
8.2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依法向守约方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9.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终止本协议
9.2 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9.3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协议解除。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各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
11.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人送递、传真、电传或邮寄方式发出;通知如以专人送递,以送抵另一方住所时为送达;如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出,发件人在收到回答化代码后视为送达;如以邮寄方式送达,以寄出日后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11.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生效;任何修改和补充是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第十二条 文本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壹份,其余贰份用于呈交政府有关主管机构作登记备案之用,所有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 让 方: 受 让 方: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