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男、汉族,20xx年x月x日出生,住本市区街号
乙方:,男,汉族,20xx年x月x日出生,住本市回族区楼号
x年x月x日x时左右,在市区解放大道由西向东行走过横线道时,驾驶轿车沿解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过横道口的相撞,造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不负事故责任。
受伤后经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7000元,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发生争议,于20xx年4月15日,向交通事故调解中心申请调解,中心受理后于当月16日进行调解,经中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一次性向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8300元
2、
3、赔偿方式和期限:20xx年4月18日上午在调解中心一次付清收到上述赔偿金后,自愿放弃追究一切责任的`权利,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4、本协议经双方自愿调解达成,一经签订不得反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调解中心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20xx年x月x日
乙方: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