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职务,总经理,住所地,x市xx县xx镇xx街路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年6月4日收到贵院已受理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隧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合法有效,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理应得到遵守。
x年08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隧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在履行合同中若出现纠纷时应公平、合理地进行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在甲方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而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专属管辖之范畴。双方协议管辖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在民事起诉状中自认的住所地为“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结合被申请人所诉求的争议标的额,本案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移送至成都市中级人民院管辖。
二、本案案由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不属于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
被申请人从发包人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有限公司承包站前工程后,将CKGZTJ-1段标施工任务范围内x区段内的所有路基、涵洞、隧道及相应的附属工程分包给申请人施工,双方于x年8月28日签订“”号《隧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从此可以明显看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仅仅是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普通建设工程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案并非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依法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贵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款之规定:
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所属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下列民商事纠纷案件:
1、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2、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3、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房地产纠纷案件;
5、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
6、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
7、劳动争议案件。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可以受理除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上述规定了贵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主体范围限于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所属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而本案的被申请人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依法不属于这一主体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申请人: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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