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乙双方确认 年 月 日为本次股权转让定价的基准日。
3.2 在受制于并以本协议所约定“价格调整”条款及其他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本协议项下的成交价格为: 元人民币(大写: )(以下简称“成交价格”),成交价格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在交割日,该成交价格将按本协议价格调整的约定,以附件所列丙方的资产净值为根据,并考虑附件丙方资产清单中所列资产的任何出入情况进行调整。
3.3 自签署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应与甲方所在地的 银行签署一份三方合同(以下简称“三方合同”),以甲方的名义在该银行开设一个独立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该合同应约定:该账户为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的、专门用于存放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价款的账户;双方各指定一名授权代表,共同作为联合授权签字人;联合授权签字人应在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该监管账户之任何款项的支付,必须由联合授权签字人共同签署方可办理;未经双方的一致同意,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不得为任何一方办理该账户联合授权签字人的印鉴变更或撤销手续;监管账户应于三方合同签署之日开立。
3.4 协议约定成交价格中的 元人民币(大写: ),应由乙方在三方合同签署之日起的 个银行工作日内存入监管账户;在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先决条件得以满足,且不存在本协议所述未决争议的情况下,乙方应在交割日将该笔款项按本协议和三方合同的有关约定支付给甲方。如存在本协议所述未决争议,则按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因开设监管账户所应支付给开户银行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3.5 在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先决条件被满足或者乙方书面放弃未满足的先决条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监管账户汇入 元人民币(大写: )作为保留款(以下称为“保留款”),该笔款项按照本协议和三方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支付。
3.6 保留款中的 元人民币(大写: )应自交割日起在监管账户内保留九十天;剩余部分 元人民币(大写: )应自交割日起在监管账户内保留一百八十天,上述款项用于甲方因违反任何陈述和保证时对乙方的赔偿,以及根据本协议价格调整所应扣除的款项(如该应扣除的款项尚未支付)。
3.7 甲方在承担了因违反任何陈述和保证(若存在此情形)而应支付的赔偿后,如果不存在本协议所述未决争议的,余额应按三方合同的有关约定支付给甲方。如果双方对于己方根据本协议所提出的赔偿或类似要求存在异议的,那么与争议数额相同的资金应当保留在监管账户中,直到双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对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
3.8 乙方关于上述款项的支付,均以甲方全面履行本协议之义务以及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承诺和保证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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