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47条规定:“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鉴于乙方受储煤场地条件的限制,为了开展煤炭经营业务,经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合同如下:
一、甲方租给乙方位于_____市______(区、县)_____乡_____镇_____路_____号,土地使用证号:国用( )字第____号、实用土地面积____㎡,作为乙方存贮煤炭的场地。
二、租赁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年租金:____
四、租金交付方式:____
五、甲方同时租给乙方在堆场上的计量设施____台,型号____,租金____元,租金交付方式____。计量设施法定检定的有关费用有____方承担。
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乙方缴付租赁费用后,甲方应在乙方办理煤炭经营审批手续后及时办理煤炭进出货场的有关手续。若乙方不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审批不能通过,双方同意中止合同,甲方退还乙方租金。
七、方负责煤场内环境保护设施的安装、管理,____方负责治安、消防、卫生工作,____方负责对(自已)储存的煤炭自燃、损失、变质负责。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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