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根据《条例》规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书方能上岗服务。各经营单位体检应达100%,卫生知识培训率达100%,合格率达98%以上。
2、对《条例》所规定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季节工)及时进行健康体检,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3、在公共场所从事食品行业的从业人员,应按《食品卫生法》要求体检。
4、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5、凡查出“六病”即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原工种。
6、营单位应每两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并要做好书面考试记录。
7、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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