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汉族,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市XX区楼号。身份证号:
被告:,女,汉族,XX岁,现住XX市XX区楼号。联系电话:
被告:,女,汉族,XX岁,住址XX市XX区楼号。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XX市XX区楼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三被告搬出位于XX市XX区楼号的房屋,停止对原告所有权和居住权的侵害,排除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碍。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与被告系姐妹关系,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系夫妻关系,二人的婚姻为后结合婚姻,被告与系与前妻所生之女。原告与于1977年2月27日结婚,结婚时被告、均已成年。
原告与丈夫于1998年购买了位于XX市XX区楼号的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于x2年4月19日病逝。病逝后、三被告不念其父与原告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的感情,为占有上述房屋强行搬入该房屋居住,并要求原告搬出房屋。三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殴打,有时还将原告反锁在门外,不让原告进屋休息,给原告的身体上和精神上带来巨大的伤害。
面对被告的辱骂、殴打和无理要求,原告多次拨打110求助,公安民警多次出警解决,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多次出面指责三被告,让三被告搬回自己原来的住所,但三被告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变本加厉虐待原告。原告是一个75岁的老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经不起三被告如此惨无人道的折腾,故诉诸法律,寻求公力救济。
原告认为,位于XX市XX区楼号的房屋系原告与丈夫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且原告自购买该房屋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条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的非法搬入侵害了原告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的非法行为及无理 要求妨碍了原告的居住权,被告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搬出系争房屋;又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之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辱骂和殴打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告诉请,实现公平正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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