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人:受托方: 博房(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电话: (010)
代理人:传真: (010)
身份证号:地址:望京新城A2区望京东园513号楼1层27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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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其房产出租事宜,达成本合同。
房屋:屋交割清单》所列为准。《房屋交割清单》为甲方正式将房屋交付乙方和期满后乙方向甲方
交还房屋的验收依据。
委托期: 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出租该房屋的期限为12个月,具体截止期限以乙方客户承租截止日期为准,超过12个月以上为延长期,但全部委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月。委托起始日,延长期租金为,乙方按照此价格,并遵照合同付款方式之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免租期:
免租期(在此期间乙方不需向甲方支付租金)用于乙方寻找承租客户,为房屋清洁,办理,从第七个月的付款方式:委托期内,乙方按 □月 □季度于每月
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自然顺延),扣除相应月份的免租金额,及按照本合同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后,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从乙方代缴税费:甲方 □委托 □不委托乙方从租金中扣除并代缴出租房屋综合税,20xx年的税率为租金的5%,税率按当时国家规定比例为准。友情提示: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之要求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出租房屋综合税。
甲方权力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该房屋全权委托乙方,并以乙方的名义代理出租。乙方为出租该房屋而采取的必要步骤无须再取得甲方的另外授权。
第二条 甲方承诺该房屋为其合法拥有,并且具备合法出租的资格。如因甲方不具备上述资格而造成的有关争议纠纷,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而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期内,该房屋的一切使用、出租权利均由乙方独立行使。甲方有义务将该房屋及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副本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在委托期结束后,甲方恢复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和出租权利。
第四条 甲方应保证在委托期内,该房屋及屋内配套设施可以被安全、正常使用。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在委托期内发生转让、继承的,房屋受让人或继承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六条 在委托期内,发生政府部门或房屋建设及物业部门等对房屋主体结构、供排水系统、供电照明系统、供暖系统、管道煤气系统等设施的施工改造,所产生费用应由甲方及时交纳,以保证上述施工改造的顺利进行,及乙方之承租客户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签订《房屋交割清单》之前,该房屋的水、电、煤/燃气费、电话费、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公用电费、供暖费及物业费等相关发生费用应处于结清状态,如因费用未结清而导致乙方损失的,其损失部分应由甲方支付。
第八条 房屋委托期间,供暖费、物业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宽带初装费等不因使用而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自行负担,亦可由乙方代缴并由乙方自应支付给甲方的房租中扣除。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前,必须将电话长途功能取消,如因甲方疏忽未关闭电话长途功能,导致乙方损失的,其损失部分应由甲方支付。
第十条 在委托期内,甲方应配合乙方承租客户开通或取消宽带功能。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与合同期内承租该房屋的乙方客户或其关系人私下达成租赁交易,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月委托价进行赔偿。乙方权力和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房屋行使代理权。
第十二条 乙方承诺仅以个人居住目的,对该房屋的出租行使代理权。
第十三条 乙方从甲方接收该房屋后,及向甲方归还该房屋前,负责该房屋的清洁工作。
第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金额,按期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十五条 委托期满,乙方归还甲方房屋时应保证房屋内原有设施完好(因使用发生的自然磨损除外)。 第十六条 委托期内,该房屋的水、电、煤/燃气费、电话费、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公用电费等因使用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向承租人代收。凡由乙方向承租人代收有线电视费的,如本合同延期,则延期期间的有线电视费在本合同委托期终止时支付或在续签委托合同中第一次付房租时支付。
第十七条 乙方应在委托期满,退还该房屋后30日内,向甲方结清委托期内发生的水、电、煤/燃气、电话、上网、有线电视收视、卫生、公共用电等相关费用。房屋维修
第十八条 自委托起始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由于房屋设施使用不当产生的维修责任,由乙方承担;由于房屋本身或设施老化产生的维修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 房屋在委托期内产生应由甲方承担的维修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后三日内,完成维修,或提供相应替代品,否则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采取维修措施,费用由甲方负担或由乙方自应支付给甲方的房租中扣除。如因甲方维修责任导致乙方客户不能正常居住的,甲方还应对维修期间内的房租予以免除。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须支付日租金相同金额的违约金,乙方并有权要求将委托起始日期顺延。逾期交付房屋超过七日的,乙方有权选择将委托起始日期顺延或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发生下列严重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须支付乙方房屋年租金的1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如乙方客户租赁其他房屋产生的中介费、搬家费等,甲方还应予以赔偿:
1.本合同生效后,逾期交付房屋超过七日的。
2.委托期未满提前收回该房屋的。
3.甲方拒绝承担其应负的维修责任,导致乙方客户无法正常居住的。
第二十二条 如乙方逾期支付房租,在30日内,每逾期一日,须向甲方支付日租金相同金额违约金(如遇到银行系统故障,则乙方免责)。但滞纳金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房屋年租金的8%。
第二十三条 甲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并须支付甲方房屋年租金的15%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直接损失的,乙方还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双方免责,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该房屋的。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责任,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1.甲方隐瞒房屋重大瑕疵,或房屋存在交验时无法发现的重大隐患,影响乙方对外出租或承租人居住的;
2.因权属纠纷问题,影响乙方对外出租或承租人居住的;
3.因甲方或其亲属的行为,影响乙方对外出租或承租人居住的;
4.因甲方拒绝或拖延履行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影响乙方对外出租或承租人居住的。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该房屋,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将受托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的。
2.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合同的生效与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房屋交割,并签订《房屋交割清单》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之附件《房屋交割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为正规文本合同,不得进行涂改或修改,如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条款,双方必须签署补充协议,经乙方盖章后方可生效任何经纪人的口头承诺一律无效。
第三十条 其他: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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