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市公司员工,住市路号室;
林,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无业,地址同上。
吴与林于年月日经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子吴。因近一年来林沉溺于麻将,经常整夜不归,不尽照顾家庭和儿子的义务。为此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日益激化,夫妻感情受到极大伤害,经居委会、亲戚朋友劝解无效,双方都认为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协议离婚如下:
一、儿子吴由父亲吴抚养,林不负担抚养费;
二、林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生活二十四小时,于星期日早上八点送回吴居住地,如临时想探望儿子,可提前一天与吴联系、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探望儿子;
三、 婚后的共同财产各一半(附清单);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 房屋是吴婚前购置的个人财产,离婚后林搬出另住,吴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一万元。
协议人:吴(签名)
林(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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