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物概况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 市 街 巷 号的房屋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主要装修设备 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租赁物(是/ 否) 已设立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期限为 。
二、租赁物用途
第三条乙方使用租赁房屋作 ,具体用于 。
三、租赁期限
第四条租赁期限:共计 个月,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租赁物业交付日为: 年 月 日,交付标准为: 。
第六条甲方延迟交付租赁物业的,租赁期限及装修免租期相应顺延。
第七条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租赁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
第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一)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二)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拖欠租金1个月。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九条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方式,按先付后用的原则,每月固定租金,从甲方交付租赁物业给乙方之日起计算年度,按每年租金递增3%计算租金。
第十条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租金的支付时间为甲方交付租赁房屋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预先支付3个月的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给甲方,作为第1个月至第3个月的月租金,乙方在每满三个月之前15日支付以下.个月的租金。
五、租赁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租赁保证金: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年的2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 大写: 元) 。
(一)上述租赁保证金为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各项义务和责任,该租赁保证金不是预付的租金,仅作为乙方忠实履行所约定义务的保证。
(二)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十二条除租金与保证金外,乙方还应当支付租赁物业实际发生的能源费用与其他公用事业费用:租赁房屋实际使用的水、电、空调、煤气、通信费等能源费用及其他公用事业费用,该笔费用以独立计量装置所得为计算依据,乙方须在收到书面结算通知后3日内支付上一月的该笔费用。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第十三条租赁期内,因乙方自身使用原因导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毁时,或租赁房屋发生火警或意外,或租赁房屋内的水管通道、煤气管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他设施出现损坏、破裂或缺陷时,乙方应当自行维修。
第十四条对于在乙方承租的租赁房屋以及管理的租赁房屋设施及区域内发生的事故以及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七、房屋返还
第十五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的3天内返还租赁房屋,乙方清理现场可移动设施、设备、物料(包括但不限于厨房、空调、饰品、餐具用品及物料)后,现状返还。归乙方所有而没有清理的设施、设备、物料,甲方有权处置,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乙方返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同时到场,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后30日内,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
八、转租、房屋转让
第十七条除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九、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租期期内,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提出终止,需承担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设备、用品、人员遣散等费用。乙方若提前终止协议,则需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将租赁保证金赔偿给甲方。乙方撤离场地时,设施设备及物品、物料均属乙方所有,甲方不得阻碍乙方清场,乙方清场签字交付甲方后,所留物品,甲方可任意处置。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甲方除承担上述的经济赔偿外,应按月租金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以拒绝。如甲方同意乙方退租,乙方应按月租金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乙方没有按时足额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租金、费用等的,逾期每日,按照逾期支付数额 计算损失偿付给甲方,逾期没有按时足额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租金、费用等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按照3年租金数额计算损失赔偿给甲方,并且,乙方和第三人在租赁房屋内的财物,甲方认为可用的归甲方所有;甲方认为无用的,乙方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天内清理搬离,否则,甲方有权处置,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二十二条前款约定的损失赔偿比例,系各方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在主张该违约金时,甲方无须对其损失另行举证,同时双方均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调整请求权。
第二十三条一方接受对方逾期履行的,不视为对其违约行为的认可,仍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不等于认可对方已经履行了先前的义务或同意对方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五条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六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 %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部损失)。
第二十八条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也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十二、附则
第三十条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十一条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变更的一方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可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中的标题只为便于双方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不作为权利义务的约定。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捺印)/ (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
乙方(签名捺印)/ (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