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营山县一家春餐饮有限公司
乙方因餐饮业务需要,由甲方负责提供所需货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供货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供货的品种及名称:肉类食品。
二、甲方所供肉类食品的卫生、质量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做到色泽新鲜,无霉变,无污染,无瘟疫,无到期。如因肉类食品质量问题或病毒感染等,引起乙方餐饮店内食物中毒等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三、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经营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的原件,并复印一份交由乙方保管。甲方每次供货应提供肉食品定点屠宰企业或动检部门的检疫合格证,以及肉食品的清单数量等。
四、乙方在需求肉类食品时,应向甲方提前一天提出所需名称及数量,甲方将按时供货,以保证肉类食品的新鲜。甲方每次将货送到乙方餐厅后,由乙方保管员负责验收,具体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乙方保管员签字进行确认。若甲方当天提供的`肉类食品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或未经检验通过,乙方有权拒收。如甲方提供的肉类食品在餐饮店内因质量问题被相关监管部门查处,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五、供货期限:为 年。时间从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六、结算方式:甲方凭乙方每次签字的单据,于每月12日结清货款。
七、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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