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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承包协议书

2021-11-29 来源:欧得旅游网

  合同编号:0001

  甲方(出租方):什邡市润丰土地流转合作社

  住所: 南泉镇玉桥村 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什邡市众合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住所:什邡市师古镇九里埂村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什邡市润丰土地流转合作社所属位于南泉镇玉桥村4组 的100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转让土地为农业用途,从事农业种植的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自20xx年5月23日起至20xx年5月22日止。转让期限为10年。

  三、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计价形式:

  1、转让期限为:自20xx年5月23日起至20xx年5月22日止。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1050.00元,100亩合计支付人民币105000.00元(大写:拾万零伍仟元 )。为保证农户每年收益有所增加,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每年每亩转让租金逐年递增50元。

  (二)每年租金于当年5月20日前一次性全部支付全年租金,甲方交田时间不能迟于20xx年5月23日。

  (三) 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乙方只能从事农业种植的生产经营。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产设施。

  3.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规模性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

  4.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接包/承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政府对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额外补偿)

  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6.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承租的土地,拆除承租土地上的建筑物并使承租的土地达到耕种条件。需继续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承租期满前1个月与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或分租。

  8.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当年转包费/租金的.40%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5‰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转包费/租金的5‰承担违约金。超过30 日,乙方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5.乙方承租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七、其他

  1.签订合同时,对甲方留在出租土地上的树木、竹林、地上附着物等的处理约定:所有权归甲方,任意方需处置时,双方签字确认;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约定: 所有权归乙方,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处置。若协商不成,由乙方自行拆除。

  2.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产设施外,对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的设施,若甲方接受则乙方不负责修复;甲方不接受的部分则遵循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

  3.乙方因生产需要招聘员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甲方。

  4.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在乙方保证甲方租金按时足额获得的条件下,乙方有权利用承租土地的收益进行融资等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干预。

  7.国家给予农户的直补金由农户全额享受,与乙方无关;水利费由甲方支付。

  8.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玉桥村村民委员会、南泉镇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什邡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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