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施工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设备
1、设备名称、规格:山推TY220推土机一台
2、质量状况:良好
3、用途:公路工程土石方
第二条租赁期限:设备从出租方住地启运开始,至设备从承租方工地退场为止,租期约为六个月,不足六个月,最低按五个月收取租金,超过六个月按实际时间计算租金。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工程需要,承租方有权提前退租,但必须提前三天通知出租方。
第三条使用地点:罗源县可湖至碧里公路项目工地。
第四条租金、租金支付与结算
1、租金:按月结算,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壹万陆千元整。
2、租金支付:承租方在设备进场前,须预付当月租金,月末支付下月租金,依此类推。若承租方不按时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调回设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3、结算:租金通过银行结算,租金按时支付,否则每日按租金的3%收取滞纳金。
第五条设备燃油、附属油由承租方承担,铲石头时铲刀铲角损坏由承租方负责更换,铲土方正常使用,铲刀铲角更换由出租方负责。
第六条设备运费:租期低于三个月,设备的进退场费用由承租方负责;租期超过三个月,运输费用各承担一半;运输安全由承运方负责。
第七条司机工资:出租方配司机一名,工资按8元/小时标准由承租方发放,每月保底工资600元。
第八条租赁期间,设备每天使用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合计不超过240小时,超出部分另行按月折算计费。设备每月累计维修超过三天,从第四天起出租方免收不能使用期间的日平均租金。
第九条在租赁期间,承租方需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允许的范围内安排工作内容,并负责租用期间的安全(包括设备整机、零配件、工具及驾驶人员人身安全)。机械整机、零配件、工具等随机物品如在承租方工地被盗、人为损坏,概由承租方全额赔偿。
第十条租赁期间,由承租方为出租方司机提供住宿条件。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设备,不得随意拆装更换设备原部件。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租赁期满结算完毕后失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地 址:厦门市莲花新村香连里23号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乌石埔2里中港花园壹期71﹟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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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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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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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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