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以下工程,为明确双方责任,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确保本工程如期完成,特根据“合同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至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第二条 工程地点:
第三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元器件。
第四条 工程总额及付款方式:
1、工程总额为人民币(大写):850000元 捌拾伍万元整
2、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总金额的 %,计 元。
设备进场完毕,付总金额的 %,计 元。竣工后再付总金额的 %,计 元。调试验收后付 %,计元。一周内付清,延迟付款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留维修保证金保留一年 %,计 元,到期后一周内付清。
3、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须用货记凭证或开具乙方全称支票转帐,否则不予认可。
第五条 工程量等变更:
1、甲方修改设计的,需与原设计单位共同签署修改通知单,并征得乙方同意,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工程量变更,应经双方同意,竣工时按实结算,如遇材料调价,费率调整,工程总金额也相应调整。
第六条 工程质量及保修:
1、乙方必须按国施工,质量符合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标准,双方应及时做好隐蔽工程及试压的验收,签证工作。
2、乙方提供的设备,对其质量负责,应经上海市消防局认可。
3、凡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造成返工,以及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返工修复,并承担其费用。如属甲方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工程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施工中因非乙方造成的原因延期,工期顺延。
第八条 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填报验收通知单及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甲方接收期间,甲方有责任保护设备的完好。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加强安全教育,执行安全施工规则,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发生事故,由责任方负责,乙方人员发生的工伤或急病,甲方提供方便,协助抢救之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均需认真执行,如有一方违约,须向对方赔偿由此而发生的实际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本合同所订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新规定有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填写,如15日内未签约时,应另行
核算,填写。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正副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生效,竣工验收,经费结清后(除保修条款外)失效。 第十四条 附则: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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