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安部,于12月10日私自离职,因离职时未按x花园管理处相关离职办法办理离职手续。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违反了第2.2.3条的规定。
经管理处决定其行为属"自动离职",即自动放弃本月九天工资,以后一切事务与本公司无关。望大家引以为戒!
特此通告
审批人:
20xx年X月X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