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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2020-07-16 来源:欧得旅游网

  乙 方:秦浩X(秦X),男,22岁,X学校,学员(原籍红花乡XX村)。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20xx年2月25日18时30分,甲方谢士X驾驶鲁13/23425拖拉机与乙方秦X驾驶的苏CXA350两轮摩托车在红花乡房溜村北 100M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秦受伤,摩托车损害。经临沂市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第27021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谢士X自愿赔偿给乙方秦各项损失共计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7000元)。

  二、 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 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3000元。

  四、 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协议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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