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第 号:
你单位(个人)在 所开设 老年公寓床位 张,面积 平方米,根据你处运营实际状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章第33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行政许可法》第二章第6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立即停止运营,并于 年月日之前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本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关停取缔。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凭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有异议,从即日起30日内向民政局申请复议。
民政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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