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镇村级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规范村报账员行为,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报账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2)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相关财会业务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3)基本固定在原籍村或所驻村生活和工作,年龄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三条 农村报账员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每村1名。
第四条 农村报账员选用应实行回避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其配偶、近亲属不得担任农村报账员。
第五条 农村报账员由村班子联席会议提出人选,报镇政府审核考察公布。
第六条 镇财经服务中心对农村报账员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继续留用。
第七条 农村报账员要认真履行好以下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制订财务预决算;
(2)按财务制度对收付款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及时开具收付款凭证。办理现金收付,准确、及时、完整、清楚地记好现金日记账;
(3)申领备用金,管好备用金,收入款按时上交农村财务会计服务中心管理;
(4)月末或季末带本月(季)收付款凭证,备用金现金日记账向农村财务会计服务中心报账,及时公开现金收支情况;
(5)建立应收款项、应付款项、财产物资、承包合同登记簿,做好往来款项结算、财物管理、承包款催收结算工作,每季与财会服务中心核对一次;
(6)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兑现和有关合同资料的建档及管理工作;
(7)负责村误工登记、结算和工资发放工作;
(8)负责村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9)负责各类农村统计报表工作;
(10)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农村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予以撤换。
(1)长期外出不能履行职责的;
(2)因年龄或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连续三次、累计六次无故不到镇农村财务会计服务中心报账的;
(4)发生财务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失职的;
(5)因主职干部变动需要回避的;
(6)业务培训考试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九条 镇财经服务中心要结合实际,负责做好农村报账员的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条 村主要干部要支持报账员履行职责,以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积极为报账员的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
第十一条 镇财经服务中心要通过盘点库存现金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报账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督促各村报账员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报账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镇财经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财经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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