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朱家三,男,汉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a号身份证编号:
乙方:胡爱兰,女,汉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a号身份证编号:
甲乙双方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朱小明,身份证编号:)。甲乙双方自结婚后一同共同经营,至今已经积攒如下各种财产,双方为了能够更好的经营事业和家庭,现将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婚内财产划分,划分后甲乙双方从此不在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在今后所得的所有各种财产均为各自的婚内个人财产,由所得方自行处理;任何一方所欠下的任何债务(包括自己私有和为子女或家庭使用),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均由欠债方个人进行偿还。同时如因一方自身原因致使第三方让另一方受到经济和其他方面的损害,则责任方应双倍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第一、首先下列财产归乙方所有:
(1)乙方从甲乙共同实物财产和存款中分得现金共计112万元人民币。
具体的支付方式为协议签定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乙方现金30万元,剩余部分每月支付5万元(也可用价值5万元的货品冲抵,具体方式由乙方决定),支付时间为签定协议后的16个月内完成。如在该期间乙方要求购买房屋,则甲方在乙方购买房屋时在每月支付5万元的基础上,在提前先行支付12万元人民币给己方,作为其购房的前期款。
(2)甲乙双方共有的某某市场二楼1号门市的经营使用权归乙方所有,该门市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所有收益(包括已交押金)归乙方个人所有。所产生的各种费用有乙方个人负担。
(3)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的商品品牌中,“爱家家”归乙方继续经营。经营所得收益归乙方个人所有。所产生的各种费用有乙方个人负担。
(4)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的客户中,原812#及客户归乙方所有,另外乙方拥有餐饮、八一路、东三街的经营权,双方本着为家庭为子女的原则,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不得恶意杀价,不正当竞争。
(5)在双方共同的房产中,乙方可免费使用一间作为仓库,面积为350个平方。同时在共同的办公设备中由乙方挑选三张办公桌、一台传真机、两台电脑及铁柜一套归乙方所有。
(6)乙方现驾驶的轿车一部归乙方个人所有。
(7)乙方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运用所分得的财产所得的所有收益归乙方个人所有。
第二、甲方拥有下列财产:
(1)甲方拥有小江8号门市一套(面积:1400平方、价值约)、三合村4社厂房一套(面积:五亩价值:)、住房一套(价值)及门市一个,作为个人财产。
(2)广西贵港大发有限公司归甲方所有。同时现有的5台送货车辆及公司的办公设备也归甲方所有。
(3)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的商品品牌中,甲方拥有“爱家家”的继续经营权。
(4)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的客户中的客户归甲方所有。
(5)甲方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运用所分得的财产所得的所有收益归甲方个人所有。
第三、甲乙双方签字之日前,甲乙双方所有的债务均由甲方负责偿还。
第四、双方共同的子女邓某由甲方承担主要抚养义务同时甲方用个人财产承担邓宇所有的抚养费用。
第五、协议生效后乙方在3个月内将广西贵港大发有限公司法人资格转让给甲方。
第六、小江门市在甲方没有支付乙方112万元人民币完毕前,甲方不得抵押或变卖。
第七、如甲方不按上述约定支付乙方112万元,或违反上述约定,则建北门市归乙方所有。
第八、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自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在今后的交往中告之第三人,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已进行婚内财产划分的事实,以保证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乙方:
签约时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