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事务所、法律
服务所) 负责人: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甲方因 向 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要求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现经 法律援助中心审查,认为甲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条件,现指派乙方为甲方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法律援助,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安排 为甲方因与就 一案在 程序中提供法律援助,担任代理人。甲方应向乙方办案人员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必须真实地向办案人员叙述案情事实,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不得隐瞒虚构。
2. 甲方对办案人员就案件提出的分析意见有不同看法时,可以向乙方反映,乙方经调查,办案人员提出的意见合理、合法的,甲方应当接受。
3. 甲方认为乙方安排的办案人员依法应当回避或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不依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办案人员的具体理由。
4.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进行违法活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及乙方办案人员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2. 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安排的办案人员具有合法正当理由不能继续提供法律援助时,乙方另行安排办案人员。
3. 乙方办案人员应当保守在法律援助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4. 乙方及乙方办案人员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的,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终止本次法律援助活动。
第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协议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别约定: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协议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均视为
乙方已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援助,应向法律援助机构另行申请。
第八条 本协议壹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承办人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 方(签名): 乙 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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