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校纪,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校貌,进一步稳定学校的教学秩序,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教职工考勤制度。
一、基本要求:
1.教职工要认真执行学校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要提高工作效率,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在办公室内不闲谈,不准在办公室内进行各种娱乐性活动,不乱串科室。
3.教师应按时授课,上、下课,不准任意空课,串课。
4.教职工在校内必须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不说粗话、脏话,上班期间不准酗酒、不吸烟。
二、具体规定:
1.病、事假必须由本人事前向相关部门领导请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履行手续后经同意方可休假。病、事假半天以内由副校长批准,病、事假半天以上由校长批准,病假需持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具备假条后方可休假。
2.教职工休假假条必须一式两份,教导处和校务办公室各留存一份。
3.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时间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离职学习、公出、工作时间去市区办事等必须履行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离校。
4.教职工请假不事先办理手续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又无故超假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组织和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的;不服从工作调动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5.教职工上下班迟到或早退在三十分钟以内的按迟到或早退处理,超过三十分钟的,累计按旷工处理。
6.教职工凡在全校性大型活动、会议、政治学习、公益劳动等活动中,均由办公室统一考勤。无故不参加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7.中层干部公出、工作时间到市区办事、病事假由校长批准并办理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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