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条
现收到 (身份证号: )以现金出借的¥ 元(人民币 整),借期 个月,月利率 (百之 ), 到期时还本,每月十五日之前支付利息。如连续三月未足额支付利息或到期未还本金,愿承担 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一切费用。若因本借款发生争议,由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立此为据。
借款人:
(捺印)
(身份证号: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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