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作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样稿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经催告后定作方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2.定作方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
3.定作方无故终止合同,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 %(10%-30%幅度)的违约金。
4.承揽方送交定作物的,定作方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定作方自提定作物的,如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
5.定作方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应向承揽方支付定作物总价 ‰的违约金。
6.其他违约责任: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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