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____ 联系电话:____
被告: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____ 联系电话:____
被告:宋____,男,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有限公司总经理,住____,身份证号:____,联系电话:____。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2689.82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资金占用费2442元,本项合计25131.8元,二被告对原告本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宋____与王____是朋友,大约20xx年,经王____介绍原告认识了被告宋____。20xx年8月至20xx年xx月,二被告向原告佘帐购买电线、管材等水电材料,以上材料款合计93481.92元,被告已支付70792.10元,现欠原告22689.82元。
此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货款,同时还找双方共同的朋友王____帮忙催款,但被告一直借口资金紧张拖延不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特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材料款22689.82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资金占用费2442元(计算方式:22689.82元*年期利率6.15%∕12个月*21个月),合计25131.82元,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 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