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甲方将位于开发区御海景园3-2-202的房屋出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承租方必须向漓江路街道居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及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并向甲方作出保证如下:
1、承租人保证租赁御海景园3-2-202房子,房屋内居住人员不超过3人,居住人员超过3人,出租方有权终止御海景园3-2-202房子租赁合同。
2、承租人保证租赁御海景园3-2-202房子,协调好邻里关系,不与邻居吵架、斗殴,出现与邻居吵架、斗殴一次或邻居找到出租方一次,出租方有权终止御海景园3-2-202房子租赁合同。
3、承租人保证租赁御海景园3-2-202房子,热爱此房子,做好安全、卫生工作,
不得损坏房屋内任何设施,并保证房屋不再漏水,出现一次漏水现象,出租方有权终止御海景园3-2-202房子租赁合同。
4、承租人保证如实填写居住在御海景园3-2-202的人员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主要经济来源、婚育及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提供给漓江路居委会备案,并把居住人员信息情况给出租方提供一份。
5、承租人保证不在御海景园3-2-202做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此房屋只做居住使用,不得在房屋内进行办公,出现一次办公现象,出租方有权终止御海景园3-2-202房子租赁合同。。
6、出租方随时有权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人员居住情况检查,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承租人拒绝检查,出租方有权终止御海景园3-2-202房子租赁合同。
7、承租人是已婚育龄流动人员的,要求其出示婚育查验证明,并保证其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有怀孕或生育情况的,及时报告计生部门。
8、承租人不得转租御海景园3-2-202房子,出现转租现象,出租方有权终止御海景园3-2-202房子租赁合同。
9、承租人保证按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一个月交纳下半年房租,延期交房租超过3日,出租人有权终止御海景园3-2-202房屋租赁合同。
10、承租人应提前交纳承租期间物业费,拖欠物业费一个月以上,出租方有权终止御海景园3-2-202房子租赁合同。
11、房屋押金5000.00,伍仟元整,房屋租赁到期后,承租方在未违犯上述约定的情况下,经出租方验收房屋合格后,押金退还给承租方,房屋验收不合格或有损坏现象,承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若押金不够扣,承租方必须补齐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承租人保证执行以上条款,如有违反以上条款其中的一条规定,出租人有权终止御海景园3-2-202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以短信方式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搬出御海景园3-2-202房屋,否则每拖延一天承租人赔偿出租人每天200元损失,剩余房租不予退还,押金扣除,并赔偿出租人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立保证书人: 身份证号: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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