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男,出生年月日,汉族
住址:xx市xx区中街号
电话:
被告:xx市某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某某大厦座**室
电话:
法定代表人:左
案由: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0640元;
2、依法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8年10月份,原告向被告出售砂石料。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供货后长期欠款,累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0460元,并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无理推脱,毫无付款诚意。现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并判如诉请。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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