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杭州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571-;联 系 人:(139)
地 址:杭州号大街号
被 告:天津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 址:天津号
联系电话:022-,联系人:(139)
保全请求: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08886.11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408886.11元人民币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原告已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货款纠纷争议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2条等有关规定,特申请对被告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408886.11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408886.11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被告银行帐号:。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告财产损失,由我单位承担责任。我单位愿意以下列资产作为抵押。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X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 月 日
附:
1、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一份;
3、抵押财产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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