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同签订的《门面房租赁合同》(以下称合同)的`解除相关事宜约定如下,以资遵守:
一、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以下事实:
1、甲方已收取乙方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租金共计人民币捌万捌仟贰佰元整。
2、乙方已实际对承租房进行装修,但未装完已停工。外墙受损严重,门窗待修整。
3、乙方承租房屋共添置了二台空调,别无其它家具和电器。
4、乙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租房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付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房产税等费用。
5、乙方在装修期间,因违规操作,私拆外墙摄像头,造成摄像头零件缺失,无法恢复安装。
三、乙方须向甲方付给:外墙门窗修补费用,因违约造成的拖欠房租、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5000元。但因乙方情况特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意乙方以两台空调抵充此款,互不相欠。
四、合同解除后,乙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归甲方所有,租赁房屋内固定物品及装修部分归属甲方,本条约可移动物品具体是两台空调。
五、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迁出租赁房屋,把门面房归还甲方。
六、乙方须于此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部门办完营业执照迁址或注销手续。
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本协议签订期间,乙方因装修与别人发生的经济纠纷,违规装修,私拆损坏摄像头等罚款和索赔均与甲方无关,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在此协议签订之日,须到物业管理部门交清在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和因装修造成摄像头零件丢失等费用。
九、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原《门面房租赁合同》作废。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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