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意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符合销售场所许可条件。持证经营,规范管理。柜台存放量、仓库储存量不得超过申办许可规定。
二、换证审查工作:在11月5日前不提起书面申请的,逾期视为放弃申报审查资格。
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严格加强经营管理,经检查被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取消下年度年审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没收烟花爆竹产品。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经营资格,吊销经营许可证,没收烟花爆竹。
1、销售非法生产、无证批发和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的,或向非专业人员销售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2、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4、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六、每月28日前连续不报送进货和销售登记台账在三次以上(含三次)取消下年度的年审资格。
七、在本村区域对违法销售土制爆竹和外来非法批发烟花爆竹不举报的,取消该村下年度的所有持证年审资格户。
八、如实提交发货单位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或批发许可复印件。并按照所提交的发货单位配发的品种进行规范管理和经营。严禁经营发货单位外的烟花爆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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