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兼职审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兼职审计人员在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组成相对固定的兼职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完善内审工作体系,促进审计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开展,保证监控企业经济运行和评价经营成果真实合规的内审职能得到落实,根据上级有关审计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系统深化企业改革、组织机构发生较大变化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审计人员,是指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由所在单位选聘,与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沟通,共同进行审核把关、具有会计(审计)从业资格、熟练掌握审计业务知识、能胜任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集团所属经营生产规模较大的单位要设置审计机构或监审机构,因改革需要将监审机构与相关部门合并的单位要选配专职审计人员,明确企业内审工作职能。其他单位要明确审计工作主管领导,选配以审计职能为主责的兼职审计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签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各单位(事业部)。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 兼职审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2、熟悉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3、具备胜任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
4、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5、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要求
兼职审计人员除应具备以上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会计(审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具有财经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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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系工作职责及具体岗位职责
3、具有从事财会工作3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兼职审计人员在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享有专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 兼职审计人员在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
1、认真贯彻《审计法》、《会计法》,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政策水平。 2、严守审计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
3、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依据法规制度,对企业的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包括:
① 审查企业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② 审查财务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③ 审查企业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④审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
4.参与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组织的审计活动和审计调查。
第四章 聘任和管理
第九条 兼职审计人员由集团所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选聘,事先要与集团纪检审计部门沟通,对任职资格和业务能力共同审核把关。正式选聘后要报集团纪检审计部门备案。鉴于审计工作的专业性质和特殊职能要求,兼职审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随意调动工作,如确需调整要事先征求集团纪检审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兼职审计人员在本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直接领导下,接受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业务指导,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履行审计职能,承担所在单位内审工作。同时配合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兼职审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负责对兼职审计人员组织业务培训、加强工作指导和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兼职审计人员根据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的工作安排,与专职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对本单位或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内部审计时,所在单位要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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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兼职审计人员建立年度考评制度,经考评提出奖罚意见,由所在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兼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提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 2、不服从工作安排。
3、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4、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徇私舞弊的。
5、与被审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通风报信、泄露审计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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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系工作职责及具体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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