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要求
1、食品添加剂本身应该经过规定的食品毒理学鉴定程序证明在使用限量范围内对人无害,也不应含有其他有毒的杂质;对食品的营养成分不应有破坏作用;更不能在人体内分解或与食品作用而形成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2、食品添加剂在进入人体后,最好能参加人体正常的物质代谢,或能被正常解毒过程解毒后全部排出体外。
3、食品添加剂在达到一定加工目的后,最好能在以后的加工、烹调过程中消失或破坏,避免摄入人体,则更安全。
4、食品添加剂应有严格的质量标准,有害杂质不得检出或不能超过允许限量。
5、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来掩盖食品的缺陷或作为伪造的手段。
(二)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措施有:
1、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工厂,必须取得产品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批准,并领取相应的《定点生产证明书》、《生产许可证书》或《临时生产许可证书》,关按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逐批检验合格后出厂。食品添加剂的标准有两个部分组成:①使用卫生标准(包括该产品的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各种有害物质的允许含量等)。②产品本身的质量标准(包括技术招标、检验方法、验收规则等)。
2、食品添加剂要求小包装,并在包装上注明品名、质量标准、规格和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范围、使用量、生产厂名、批号、日期等。
3、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在此标准中对每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凡不在规定范围内的食品不得加入添加剂。对违反国家标准的添加剂禁止生产、出售和食用。
4、生产和使用新的食品添加剂时,应由生产和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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