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丢失医院财产包括以下四种: 一是私自将医院设备、材料拿去搞第二职业;二是因工作失职而造成财产的丢失、损坏;三是不按操作规程使用;四是属使用太久及在使用时损坏的,根据以上四种不同情况作如下赔偿规定。
一、私自将医院设备、材料拿去搞第二职业的, 一旦医院发现,或收到举报经査证属实的,按设备材料原价的10-50倍赔偿,并作转岗待岗处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因工作失职,而造成财产的丢失或损坏专业设备、一般设备的,由医务科提出处理意见;损坏房屋主建筑物和其他设备(包括汽车、录像带、音像、电视等)的,由后勤科提出处理意见;损坏和丢失图书的由信息科提出处理意见;丢失和损坏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它材料的由护理部提出处理意见。以上各职能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院长同意,按财产原值的1-1.5倍赔偿。
三、不按操作规程使用损坏专业设备和一般设备由设备科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同意,赔偿设各原值的50%-100%。
四、凡属使用太久或在治疗病人时所损坏的,经有关人员证明,科主任签字,,可酌情赔偿或免予赔偿, 但要填写报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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