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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2-08-26 来源:欧得旅游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3.04.01

• 【字 号】吉政办发[2013]13号 • 【施行日期】2013.04.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

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3〕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日

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民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十一五”以来,我省推进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新建居住建筑从2008年开始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地级城市(含延吉市)设计与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始终保持在

99%以上;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现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累计改造面积9378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采用热泵技术供暖(制冷)建筑59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热一体化建筑1650万平方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省级能耗监测平台初步建立,完成1834栋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工作;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开始启动,完成设计评价标识12项、示范面积139万平方米。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增长模式粗放,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中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二氧化碳排放逐年增高;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够健全,经济支持政策仍不完善;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重规模轻效率、重建设轻管理、重速度轻质量,建筑使用寿命远低于设计使用年限。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生态、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吉林特色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机遇期,以转变城乡建设模式为根本,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为核心,以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树立全寿命期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激励引导,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科技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比率全部达到100%。“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建成3个绿色示范城区;到2014年,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设区的市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重点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示范项目;到2015年末,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1.3亿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和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15万套。到2020年末,全省具备节能改造价值的市(州)、县(市)既有居住建筑全部改造完成。 (三)基本原则。

⒈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为重点,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动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面推进城乡建筑绿色、生态、和谐发展。

2.坚持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建筑特点,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3.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自主建设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 4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制度保障的原则。着力创新各项制度,完善目标考核

机制,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促进市场主体走绿色发展道路。 二、重点任务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制定《吉林省绿色建筑规划技术导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增加绿色发展篇章,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2.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保障性住房试点,到2015年末,全省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不低于20%。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定吉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工程定额和能耗标准等。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政府投资的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必须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造,强化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进一步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建设绿色建筑能耗数据库,记录和监测绿色建筑用能全过程,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的监管,发展我省绿色建筑咨询服务产业,扩大绿色建筑社会认知度。

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把绿色建筑作为村庄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提高村庄规划的科学性,严格组织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以农村危房改造为突破口,扩大节能改造示范户范围,强化质量控制,提高绿色建筑比例。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规程图集、农村绿色建筑技术指南,鼓励农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选择先进、环保、节能建筑材料,推广外围护结构改造、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推进生物质能利用。

4.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严把规划设计审查关口,加强对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节能审查,以建筑场地选址、建筑布局、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交通体系、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为重点,做好规划设计工作。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

准的民用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强对建筑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制度,对达不到节能标准规定的新建建筑不予验收备案,不得销售和使用。 (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加快实施“节能暖房”工程。坚持区域性整体改造的原则,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为核心,统筹实施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准确把握供热计量技术路线,完善政策和管理办法,完成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和新建建筑全部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加大“节能暖房”工程整体区域中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进行奖补。

3.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开展改后工程“回头看”检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积极探索并建立有效的改造后管理与维护长效机制。各地要安排管理与维护专项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方法,采取物业维修基金出一点、产权人合理负担一点、政府扶持一点、节能收益分享一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成立专门机构或指派现有机构、企业具体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建后的管理与维护。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参与节能改造工程建设,特别是鼓励能源服务或供热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参与节能改造,积极引导民间资本等各方面资金投入。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完工后,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和专项验收。 (三)加快实施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结合“节能暖房”工程,实施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以提高热源效率和构建合理结构为重点,加快推进小锅炉撤并改造步伐,全省利用两年的时间,完成低效燃煤小锅炉撤并改造任务;优先推广高效锅炉供热技术,因地制宜发展热电联产供

热,鼓励推广热泵、工业余热利用等供热技术。实施陈旧管网改造,提高管网保温性能。编制实施《“十二五 ”陈旧管网改造规划》,加快推进全省陈旧管网改造,网损控制在5%以下。推广“吸收式热泵”和“吸收式换热”技术,提高集中供热管网的输送能力。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改善管网热平衡。实施热网联行运行,采用自动化控制技术优化系统调节,降低循环水泵电耗。 (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低温余热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严格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建发〔2011〕21号),城镇6层及以下新建建筑应同步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太阳能热水系统;加快推进7层及以上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试点示范,并在政策上予以支持,2015年前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加大农村地区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国家级示范市、县(市)和省级示范项目建设,着重培育吉林南部新区、白城新区等示范区,抓紧实施松原市、珲春市等9个国家示范市、县(市)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能,推动集中连片推广。加强示范市、县(市)和示范项目跟踪管理和监督指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招标、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材料使用、运行管理等关口,利用浅层地能的示范工程应安装数据监测系统,进行实时在线监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到2015年末,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3600万平方米,新增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面积500万平方米。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以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国家示范为切入点,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研究制定《吉林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将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和节能监测系统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强化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大设计、审

图、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加快地级市(包括延吉市)平台建设,完成200栋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和监测数据采集。严格执行《吉林省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吉林省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依据导则组织能源审计与公示,超过限额标准的要进行节能改造。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实行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 (六)推动绿色建筑科技进步。

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开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共性和关键技术。推动绿色建筑技术集成与示范,促进绿色建筑技术推广与应用。根据我省绿色建筑发展需要,制定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与规范,发布绿色建筑技术推广目录和应用产品目录,鼓励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应用技术与产品展示中心建设,“十二五”期间建设展示中心1-2个。 (七)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建立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墙体材料产品标准、设计施工图集规范。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较高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重点发展煤矸石烧结空心砖和多孔砖、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以及各种多功能复合墙体材料。实施绿色墙体材料示范工程,提高产品质量和应用水平,推进示范基地建设。加大重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推广应用绿色墙体材料力度。到“十二五”末,绿色墙体材料年总产量达到5亿块标砖。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分批实施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工作,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及符合条件的新建工程项目,试点应用预拌砂浆。到2013年底前,长春、吉林两市实现市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应用预拌砂浆。“十二五”末期,全省预拌混凝土能力达到4600万立方米,预拌砂浆生产能力达到500万立方米。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实施加快全省建筑工业化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建立建筑工业化引导激励机制,以市场为导向,整合产业链资源,培育鼓励装配整体式建筑设计、开发、施工、部品生产和科研单位等龙头骨干企业组成联合体,形成产业集群,快速健康发展。完善装配式住宅体系技术规程、研究编制配套构配件和部品标准图集。推进成熟部品和先进技术、工艺的开发与应用。制定配套新型建材、部品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布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点建筑工业化生产配套基地。单体住宅的预制装配率达到15%以上。积极推广住宅全装修。落实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 (九)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坚持城市规划的统一控制和集中管理,城市政府以及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对符合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报请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工业信息化、物价、税务、市政等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优惠政策,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对按照规划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的企业,给予财政、税收、投

资等经济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制度,推进建筑废弃物与生活垃圾分离工作。组织实施示范工程,提升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体水平。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示范工程。到2015年底,地级城市政府所在地建筑废弃物收集、运输要实现全部密闭化收运。强化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制度,建立完善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资质许可。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考核评价。

强化目标监管,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 (二)加大政策激励。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继续支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为核心的“暖房子”工程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发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对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建筑给予财政资金奖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要研究落实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前提下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对建造绿色建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贷款优先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支持政策。规划部门在提供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用地比例等设计要求。各级政府要组织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对绿色住宅示范小区,可以根据增加的工程建设成本给予适当的容积率奖

励。对开发建设管理绿色建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资质升级、续期、预售许可时可开辟绿色通道。 (三)完善标准体系。

加快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针对住宅、农村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不同类型建筑,分别制(修)订相关工程建设节能标准,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要求。研究制定更高能效的建筑节能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率先开展试点示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工业信息化、质监等部门完善绿色建材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限量标准,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相关标准规范。 (四)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质监、物价等部门要大力推进按热量计量收费,将各市(州)、县(市)执行两部制热价、实行计量收费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进一步完善热计量收费政策体系,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研究采用按小区或楼宇供热量计量收费;建立煤价与热价联动机制,各市(州)、县(市)要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供热补贴制度。深化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稳步妥善解决好采暖费补贴改革遗留问题。加快供热企业改革,推进供热企业市场化经营,建立和完善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进一步理顺热源、管网、用户的利益关系。

(五)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规划中,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严把审查关。

特别是国家强制要求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将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作为强制性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六)强化能力建设。

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要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 (七)加强监督检查。

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省政府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各项工作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建设过程中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材料使用等环节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以及供热计量器具安装情况,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 (八)加强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绿色建筑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要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商务、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研究部署绿色建筑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与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以及供热计量改革等重点工作,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形成责权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九)开展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普及环保知识,树立节能意识,促进绿色行为。将绿色建筑行动相关内容纳入全省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内容。编写绿色建筑行动的科普读物,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加强舆论监督,扩大绿色建筑社会认知度,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各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尽快开展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对照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创新工作理念和思路,以绿色、生态、环保为重点,加快发展、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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