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煤矿建设单位审批表
职务 签名 日期 意见 通风科 调度室 机电副总 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总工程师
矿长 XXX煤矿井下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及措施
为确保井下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下同)安全,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一步规范井下动火作业,特做如下规定: (一)井下允许动火作业的范围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审批程序
动火作业实施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由技术负责人填写项目部统一编制的《塔尔朗沟煤矿井下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票)》(以下简称动火作业票,见附表),按照表格要求认真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单位公章。
井下动火作业审批顺序及权限:
1、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交建设单位领导签批。 2、建设单位通防科长签批。 3、建设单位安全科长签批。 4、建设单位机电副总签批。 5、建设单位机电矿长签批。 6、建设单位总工程师签批。 7、建设单位矿长签批。
《动火作业票》除施工单位保留一份外,还要提前一班送安全科、调度室、通风8、
科各一份,现场操作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分别携带审批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按规定检查后签字。动火作业结束后交通风科和施工单位保存备查(至少保留3个月)。 (三)动火作业监护的规定
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有专职监护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1、施工单位必须有一名主要负责人现场统一指挥动火作业,落实各项措施。 2、动火作业时,施工单位指派专人监护点火操作者的规范操作,防止误操作造成事故。
3、通风科指派专职瓦斯工到现场监护通风瓦斯情况和其他安全措施的落实。 现场负责人及专职监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认安全无问题后,在各持动火作业票上共同签字,然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没有施工现场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员,或专职监护人员没到、没有进行安全确认签字前,严禁动火作业。
4、除特殊情况外,施工单位不能提前一班将动火作业票交至调度室和通风科,不允许动火作业。
5、安全部门派专人巡视检查点火作业地点,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责任划分
1、签批人员对点火作业负领导责任,必须清楚点火作业区域的通风、瓦斯、支护等情况,按规定权限进行签批。对点火的必要性及现场的作业环境严格把关,凡发现违规签批或造成事故的,追究签批人员责任。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点火作业的现场管理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点火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在现场落实,保障各项操作、防护符合有关规定,烧焊完毕后用水再次喷洒现场,与专职监护人员一起在现场监护一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并向调度室汇报。
3、点火作业操作者负责检查点火设备设施的完好有效、气瓶和管路的气密性,确保无泄露,按《操作规程》进行规范操作。
4、施工单位操作监护人员负责监护操作者按章操作,防止误操作造成事故。
5、专职瓦斯工负责:
(1) 检查点火地点风流、瓦斯情况,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2)规定的防尘、防火措施在现场是否落实,只有一切符合措施和有关规定时,才可以签字,允许作业。否则,严禁点火。
(3)点火作业完毕后,与施工单位人员一起在现场监护一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6、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点火作业的审批和各项措施在施工现场的落实。 7、调度室负责协调点火作业所需的设备、防火设施、灭火器材、施工和监护人员、设备的运输等项工作,负责记录点火前、点火后的现场汇报。 (五)其他规定
1、凡是可以运送到井上点火修理的设备、部件,禁止在井下点火作业,要严格控制井下点火次数,随意进行点火作业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点火作业工作必须一事一签,不得谎签。必须在申请的时间内进行点火作业。 3、对井下使用的氧气瓶及瓶装溶解乙炔的运输和存放等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4、井下点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现场作业必须有经会签批准的点火作业申请单及点火作业安全措施。
5、点火地点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点火作业地点前后10米内,必须清洗煤尘和清除易燃物。点火地点巷道内风流速度超过2m/s时,还要在下方设遮拦火星的设施。
6、主、副、回风斜井及井口附近10米范围内的点火作业,必须清除主、副斜井内易燃物,清洗井壁内等附近煤尘,并在作业地点下方设接溅落火星的设施。皮带巷点火作业,必须在作业点下方设接溅落火星的设施。
7、应有可靠的供水管路和充足的消防水源,有专人负责喷水,供水管路的三通阀门间距不大于50米,灭火胶管长度不小于30米,并备有2个以上完好有效的灭火器。
8、点火作业地点附近要有通往矿调度室的通讯设备。所有点火作业地点,点火前
都必须先请示调度室,点火作业结束后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9、基建施工单位在生产矿井井下或地面井口附近进行点火作业时,严格按照矿井点火作业审批、监护等规定进行。
10、点火现场的氧气、乙炔瓶存放间距必须大于7米,并分别距点火火源必须大于10米。井下严禁储存乙炔、氧气瓶,施工时现从井上运输,施工完毕后,当班立即升井。
11、地面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点火作业执行本规定。地面其它地点点火作业执行地面点火的有关规定。
12、附件:塔尔朗沟煤矿井下动火作业申请及安全措施(动火作业票)
XXX煤矿井下点火作业申请及安全措施(动火作业票)
申请单位 烧焊内容 作业地点 时间 操作人 施工单位负责人 灭火器材配备 矿长或生产、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或 通风副总 安全副矿长 可否作业: 专职监护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 签 字 月 日 时至 日 时 操作监护人 两台干粉灭火器 安全措施: 1、施工前,清理现场易燃物品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开工。 2、施工前,现场提前准备2个灭火器,检查点火作业地点风流、瓦斯情况,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作业。施工前后必须在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进行洒水灭尘。值班干部现场指挥,并有可靠的供水管路及消防水源。 3、施工中使用电焊,要由电工负责接线及停送电。 4、施工中使用气焊时,氧气瓶、乙炔瓶分开,保持7米以上间距,两瓶距火源10米以上。使用完毕后氧气、乙炔立即上井。 5、点火地点巷道内风流速度超过2m/s时及在皮带机巷点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下方设置接溅落火星的设施。 6、施工完毕,清理现场,清除火源,确认无火源1小时后,人员方可撤离。 7、未尽事宜,严格按煤矿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8、点火施工前后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
(单位章) 安全科 现场签字: 编制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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