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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21-04-29 来源:欧得旅游网


江苏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原国家科委第19号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设区的市建设局(建委)负责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征集、申报项目初审与推荐、项目实施监督与检查以及项目成果鉴定和项目验收的初审工作,当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时主持科技成果鉴定和项目验收。

第二章 计划项目选题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编制省建设科技项目年度计划。计划分指令性和指导性两类。指令性计划项目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拨款和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组成。指导性计划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自筹。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并发布“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指导项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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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科研攻关、技术开发、重点产品开发、重点推广技术、科技示范项目(或者科技试点项目)、产业化基地、软科学研究及有关专项项目,其选题范围:

(一)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作用、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改造传统产业、具有创新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二)具有较好社会环境效益的综合研究开发项目及新技术、新产品整合研究项目;

(三)能指导行业发展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及法规研究等软科学研究项目;

(四)具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

第三章 计划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计划项目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八条 申请立项基本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应当符合“项目指南”;

(二)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或者博士学历)以上技术专业职称的在职人员,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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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单位及其合作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或者学术团体,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实力;

(四)第一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个指令性计划项目;

(五)申请项目不得是国家、省、地区等各部门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或者类似项目;

(六)计划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七)申请资料必须齐全且在规定的受理期间内报送。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科技项目计划设计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由第一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有关主管局审查后送设区的市建设局(建委)汇总初审,集中申报。

部属或者省属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申请项目受理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和管理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计划项目建议方案,会省财政主管部门,审定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及经费计划。

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研究项目推行项目招投标,投标项目应当提供科技查新报告、项目研究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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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计划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建设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监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科技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和考核内容。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定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项目监督单位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局(建委),高等院校的项目为院校科技管理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其职责是:

(一)督促项目开题,审查实施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

(二)协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协助审查项目年度预算,负责监督资助经费使用;

(四)初步审查项目成果的技术研究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四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的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建立项目管理档案,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目标任务;

(二)资助经费单独立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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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四)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督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五)项目完成后,作出全面的工作总结,提交技术研究报告和经费结算报告,申请项目结题。

第十五条 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合同中所列的研究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应当向项目监督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监督单位审查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调整后的计划和目标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 计划项目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底应当将项目执行及进展情况,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划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与下年度承担单位新申请项目及经费挂钩。

第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计划项目立项情况,选择重大项目组织开题并开展动态跟踪,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实施进度、经费使用及日常管理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八条 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中止、撤消计划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者研究内容已无实用价值,或者国内已有相同或者更高水平同类科研成果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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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担单位解体、组织管理松懈或者技术骨干配备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项目经费(拨款、贷款、自筹经费、外汇)、设备材料等条件不能及时落实的,或者项目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或者协作合作关系发生变化而不落实的。

中止、撤消的项目,其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对经费使用和已开展的工作、购置的设备仪器、取得的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计划项目下达后无故不完成的项目,或者被中止、撤消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当如实作出经费决算,退还结余的资助经费的,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对延期一年以上而未按年度报告说明项目进展情况、无故不完成或者被强制中止撤消的项目,取消其第一承担单位五年内承担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不予推荐其申请建设部和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计划项目结题

第二十一条 计划项目完成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及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项目结题。

第二十二条 计划项目结题应当提交以下形式研究成果:产品成品或者样品、软件及其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工程应用实例、论文以及技术标准(或者规程、规范)和标准设计图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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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计划项目结题分为总结、鉴定和验收三种方式。软课题研究项目采取总结评审方式结题;科研攻关、技术开发、重点产品开发、有关专项项目采取成果鉴定方式结题;重点推广技术项目、科技示范项目(或者科技试点项目)、产业化基地采取验收方式结题。

应该采取鉴定或者验收方式结题的计划项目,在完成目标任务但尚不完全具备鉴定和验收条件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采取总结方式结题。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成果鉴定、项目验收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写鉴定和验收资料、资助经费决算,填写申请表格。申请程序同计划项目申请程序。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一周内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组织鉴定或者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成果鉴定和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申请成果鉴定、项目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和计划设计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有具体的研究成果形式;

(二)应用技术成果应当经实践证明达到成熟程度,并基本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三)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顺序和知识权属方面无争议。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打印装订整齐、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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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二)计划任务书、合同、计划项目批准文件;

(三)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研究报告;

(四)科技新产品检测报告、软件系统测试报告;

(五)科技新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企业标准及标准化分析报告;

(六)重大科技成果还必须提供科技项目查新报告、专利证书等;

(七)应用实例和用户使用意见;

(八)技术经济分析报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九)涉及环保、卫生和劳动安全的科技成果,还必须出具有权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证明;

(十)技术成果应用说明书、用户手册、施工安装手册等;

(十一)指令性计划项目还必须提供项目经费决算等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合同以及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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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以及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式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队伍、经费使用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一般在完成项目成果鉴定或者专家客观评价基础上进行。验收前,可以对项目成果或者其中某项关键技术成果申请鉴定,成果鉴定完成后再行申请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资料应当参照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内容,还必须提供:

(一)《科学技术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成果或者项目关键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者专家客观评价报告;

(三)项目成果初步转化、产业化情况报告及中试基地、示范点情况报告;

(四)利用资助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第三十条 鉴定委员会和验收专家委员会原则上为7人以上(含7人,一般为单数)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副高以上技术专业职称。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青年专家可以占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参加鉴定、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采取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科技项目验收通过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学技术项目验收合格证书》。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同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集中送达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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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自行研究开发的具备较大技术创新和效益、在我省建设领域有较大影响的科研项目成果,可以参照本细则申请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

各单位自行研究的已有国家标准的建设科技新产品研发成果,不再组织鉴定。研发单位要求组织应用技术水平评价的,由研发单位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科技成果评估,评估参照《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建科[1992]1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

科技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承担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业务工程建设等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支持和确保我院研究人员顺利实施和圆满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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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我院科技项目实行全程管理,包括申请、立项、实施、国际合作、结题验收、成果鉴定、评奖、推广转化等环节。在院务会领导下,由院科技教育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条 科技项目的申请

院科技教育处根据国家需求和中国气象局以及我院的科研发展规划,组织有关专家编(填)写项目建议书、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报告等材料,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院的有关政策给予积极支持和协调,组织专家对有关材料进行讨论、论证。对于其中较为重大的项目,提交院重大科研项目协调指导小组讨论。

一般协作项目(课题),也可由中心领导及专家自行联系,但在签订合同书或协议书前,需将有关材料报送科技教育处核准。

项目负责人、项目下设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需符合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具有创新思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各项条件以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为准。我院设立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应比其退休年龄小5周岁(私人资助或原负责课题结余经费设立的研究课题除外)。

第四条 科技项目的立项及实施管理

1、实施管理原则——实行科技合同制管理。科技教育处将根据我院有关科研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科技项目下达部门针对该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科技项目的立项得到批准后,项目负责人(首席科学家)应及时将项目合同(任务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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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以及项目下属课题合同等材料的正式文本送交科技教育处一份备案。科技教育处依照项目合同以及项目下达部门和我院的有关管理规定,随时了解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并进行监督、检查,向项目下达部门、部门主管单位和院重大科研项目协调指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3、总经费在3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可以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或项目负责人(首席科学家)的意见,设立项目办公室,以辅助项目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执行项目的实施计划。项目办公室为非建制单位,不设公章(可以以院科技教育处公章代章),需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人员、经费等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下达部门和我院的有关管理规定自行安排,人员名单和具体工作制度报院科技教育处备案。

4、我院研究人员应遵守院有关科研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时按要求向院科技教育处提交项目年度研究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年度实施进展情况总结、年度阶段性研究成果及其转化情况、人才队伍建设、年度经费使用状况(即经费支出决算)、存在问题及建议等,以及下年度的执行计划、经费预算、实施方案的调整等项。科技教育处根据所提供的材料向院重大科研项目协调指导小组报告并编发“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重大科研项目研究进展简报”。

5、学术交流。各类科技项目组织的重大会议、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方案确定后,应及时向科技教育处报送计划,科技教育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积极支持。项目向院外有关单位正式发布项目的有关学术交流及其他活动的通知、提交正式文字报告和材料时,应加盖科技教育处公章并抄送科技教育处备案。有关学术交流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需使用课题经费时,需做出预算并报科技教育处审核批准。项目组织新闻发布、采访活动等应提前通过科技教育处向院领导报告。以上活动结束后,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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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将有关学术总结报告报送科技教育处。

6、国际合作。我院科研人员(及科技项目)与港、澳、台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单位签署的科研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应及时报送院科技教育处。出国人员参加学术交流、考察等活动,应及时将有关总结材料在报送院外事管理部门的同时,抄送科技教育处。其中需课题经费支持的,需报科技教育处核准。

7、中期评估。科技教育处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项目的中期评估检查工作,提出中期评估检查方案及有关材料的编写要求,并根据项目拟订的方案同上级主管部门及任务下达部门协商后,落实完成中期评估检查工作。

8、项目(及其课题)的会议经费、国际合作中需课题经费支持等支出预算和外协拨款在执行前须报科技教育处,由科技教育处对照合同书、任务书和实施方案进行核准。

9、我院开立的课题本年度结转依照“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课题经费使用管理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按照“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细则”执行。科技教育处将配合有关部门随时了解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归档管理

我院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我院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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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根据中国气象局科技教育司2000年6月编辑的“气象科研档案文件汇编”及“中气办发[1997]17号”文“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归档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气象科研档案是指在气象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科学考察、科学试验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态的科技文件材料。

气象科研档案归档范围包括:(1)科研准备阶段:科研项目(课题)开题报告,项目(课题)论证、调研报告、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协议书、合同书、重要的会议记录和来往文函,项目(课题)研究计划或实施方案。(2)研究实验阶段:科研实验的主要原始记录、源程序、设计文件、图纸和技术工艺、基础资料、计算材料、阶段研究实验报告。(3)总结鉴定验收阶段:项目(课题)工作总结、研究技术报告、论文和专著、技术性能测试报告、参加人员名单、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决算、科研成果鉴定证书、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4)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科技成果申报表及附件、科技成果奖励申报与审批文件、获奖凭证(原件或影印件)、专利文件。(5)成果推广应用阶段:推广应用方案、技术转让合同、协议书、推广应用中形成的技术文件及工作总结、用户反馈意见和国内、外学术交流、宣传报道材料。(6)与各阶段有关的文件:专业会议文件、标本、样品目录、照片、声像材料、机读文件等。

气象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工作,实行由项目(课题)负责人主持,科研人员立卷、归档的责任制。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受科研任务后,在制定研究计划的同时,要向项目(课题)组成员布置形成、积累科研文件材料的任务,项目(课题)完成后,及时进行立卷、归档。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指定专人担任此项工作。院科技教育处和档案室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科技项目的结题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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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科技项目研究结束前6 个月,科技教育处同项目负责人商讨有关结题验收事宜,并及时向项目下达部门请示,根据重大科技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协调项目结题验收工作。项目应及时组织好有关方案、材料的编写工作。

所有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均执行项目下达部门对该类项目的管理规定,同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参照我院有关结题验收管理办法进行。

结题验收前,科技项目负责人需按要求将整理完整的科技项目档案进行归档,由科技教育处和院档案室验收,在完成结题验收后正式存档。

第八条 科技项目的成果管理和成果推广转化

科技教育处根据中国科技部和中国气象局科技教育司颁发的有关科技成果鉴定与奖励办法以及我院的有关科研成果管理规定执行。负责对结题验收和申请的成果鉴定材料进行预审查,合格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上报材料。

科技教育处视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对具有较好转化应用前景的成果,经向院重大科研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报告后,向院领导提出推荐意见,根据我院有关科研成果转化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出国访问超过半年的,需提前向院科技教育处提出书面报告,科技教育处将视具体情况向院务会或项目(课题)下达部门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出国、调动工作等原因调离本院的研究人员,需提前向院科技教育处提出书面报告,并将课题执行情况及经费支出决算、课题经费本一并上报,院科技教育处在请示院领导后报项目(课题)下达部门,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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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及批示对研究课题和课题结余经费进行处理。对于在出国、调出前未有充分理由突击使用课题经费,或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在没有查明原因前,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涉及科技研究的所有正式上报材料均应通过科技教育处统一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奖罚措施: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完成者,除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进行奖励外,我院将优先推荐参加其他项目的申请和选入专家库,并根据技术开发、推广的条件,给予院内支持。对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要在原计划结题日期前8个月提出延期结题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理由和拟结题日期,由院科技教育处向项目下达部门提出延期结题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执行。对于没有延期报告或未经批准的未按时结题的项目,科技教育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对其研究经费暂时冻结,查明原因,报请院务会讨论决定后处理。对于未按规定使用研究经费、审计中发现问题等等的项目,也将暂时冻结研究经费,查明原因后,报院务会讨论决定后处理。对于未按以上各项条款执行的项目,也将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院研究人员承担并主持的科学研究项目和技术开发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委下达的国家级科技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委局下达项目、我院研究人员申请到的部委局支持项目、我院支持的各类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渠道包括:科技三项费用、科学事业费、科技专项费、业务专项费及我院自筹经费等。我院研究人员承担的其他单位主持的科技项目的科研课题,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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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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