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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来源:欧得旅游网


上海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制度》,结合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区组织实施的有关工程建设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工区成立科技领导小组,组长由经理兼任,副组长由总工程师兼任,成员由工区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架子队技术主管组成,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审查。

第四条 工程部是科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计划的编制、课题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及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五条 工区相关人员参与技术编制、立项评议、评标、课题验收和鉴定等工作。

三、内容、程序和时间

第六条 课题立项程序和方法:

1 每年年初,工区提出当年重点研究课题,上报局指挥部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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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经局指挥部核准并纳入当年度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的课题,按照铁道部科技项目管理;

2 科研计划课题实行合同管理。纳入当年工区科技开发计划的课题,按照有关规定签署课题合同。

3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课题时,由第一承担单位与工区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主体责任。第一承担单位应按分工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分项合同或协议,并报局指挥部核备。

第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课题研究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相关的独立管理机构。

第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在课题合同中明确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成立课题组,其人数及主要成员应满足课题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并报工区确认。

第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按合同的规定,认真组织研究开发工作,并在每年1月15日以前,向局指挥部报送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表,对上年度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应措施进行说明。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课题执行情况表的,公司可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十条 科研课题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指挥部审批。如需变更课题合同,合同一方需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同意,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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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批和考核

第十一条 工区按照局指挥部要求承担工区立项的课题研究,在完成全部科研工作后,及时向局指挥部提报结题申请、研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必要时由铁道部科技司确定对课题组织评审、验收或鉴定的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工区结合工程特点而自主立项的科研课题,在课题完成后由立项单位组织评审验收。对需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由局指挥部组织鉴定。属于重大项目的,报请铁道部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 应用于际铁路建设的科研成果鉴定所需的用户应用证明和效益证明,应由局指挥部审核出具。

第十四条 际铁路课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由铁道部、局指挥部和成果完成单位共享。成果完成单位如许可他人实施或转让课题成果,须事先报铁道部科技司审批。

第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际铁路课题的研发过程中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可以形成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对拟申请专利的课题成果,承担单位应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并获得专利受理后,再发表论文或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完成际铁路课题全部研究开发工作后,应对课题的研究报告、技术资料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对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办理成果登记;对产生的知识产权须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际铁路课题研究成果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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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工区定期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对课题组的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严肃课题财务管理,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得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必须由课题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归口管理,按照预算和项目进展情况适当拨款;严禁在财务部门以外另设账户;严禁将课题经费转移到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非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不得以提取管理费的方式将科研课题转包给其他单位;课题经费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际铁路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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