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研究
作者:董春兰 吴琼
来源:《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年第06期
摘 要:为了有效地保护饮用水水源,就应当从水质的监测、水源的管理体制、水质的安全评价等方面对饮用水水源在保护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实、合理的分析研究,以期找出不足之处供以后的管理进一步提出整改措施。 关键词:饮用水水源;管理体制;保护措施
近些年,中国城镇饮用水水源在水的质量方面明显的出现了日益恶化的现象。据有关资料表明,在我国城镇中,现有约79.5%的河流不太适合当作饮用水的水源,现在约50%的城镇地下水明显受到了严重的污染,这对我国城镇的住户在健康方面构成了潜在的危害。因此,在现有饮用水水源地应该制定一些相关的管理体制、对水质进行实地监测、对水质的安全进行客观的评价非常重要,这也是出台相关的应急措施和制定法律制度的前提条件,同时也为今后制定整改措施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1 我国在管理饮用水水源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 1.1 主要负责部门权利和责任不清
当前,主要由水利、海事、卫生、交通、环保等一些相关部门对我国的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管理,可见,这种管理模式是多龙头的。地下和地表水的水源地的管理权分别由水利和地矿部门负责,作为供应水企业,他们多数隶属于建设部、有此隶属于水利部,而监督饮用水的部门为卫生部。由此可见,我国在饮用水水源方面的监管体制不顺畅,责权不明确,有缺位也有越位。这些单位根据不同的监测方法、监测点位、监测频次去监测相同的内容,这既浪费了资源,同时也重复建设和监测的缺位。由于同一个水源地因监测方的不同而出现了多个不同的数据,这样使结果缺少统一性和权威性。 1.2 没有贯彻执行相关水域的统一管理
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在《水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统一管理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但是到了现在为止,在我国还是没能建立起来专门针对水环境的管理机构或是防止水污染的管制机构。这样,在保护饮用水水源中很难使用合理且有效果的监督管理权力,当地的饮用水也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可见,在我当今国情下是急需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来进行补充和反思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 2 我国对水质监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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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为止,在我国也已经出台了许多涉及饮用水水质监测方面的法规和执行的标准。例如比较权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等。这些具有权威的法规和标准在制定我国水质监测方法的同时也制定了相适合的监测标准,如在水源地样品的采集技术、监测频率、监测断面的布设方法;也制定了饮用水水源地的一些相关监测项目及相关的分析方法。另外,我们也可以看出,还没有统一制定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方法,现有的监测技术不全面也不具体。比如,还没有制定出与小城镇技术经济和水源特点相应的监测项目,对于分散式和农村的水源地监测标准仍是未知,这也直接使得农村和城镇的饮用水水源没有科学、规范的指导,同时也制定不出合理的保障方法和评价的标准。以上种种直接严重地影响了水源地的水质。
根据我国水利部门和卫生部门的一些调查数据显示,在我国目前的一些农村,饮用水符合“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仅占66%,剩下的34%是根本没有达到相应标准的。由此可见,如果想使居民得到安全的饮用水保障,就一定先将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好。又由于各地区的地形、气候等的特殊性,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地将符合地区实际的饮用水水质技术监测标准制定出来。
3 如何评价我国的水质安全
目前,有5项集中式的水源地检测标准是新增加的,是在原有24项必须检测项目的基础上增加的。新增的这些标准主要是指简单的指标因子、单级或单目标的环境系统和确定性的系统评价的假定的基础上对水质的类别所做的评价。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下面的原因:
3.1 原来的检测水质质量的技术方法很落后,测出的数据根本没有办法从中来获得充分的有效信息,而我国有一部分省、市根本不具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在特定的项目当中的所有指标监测能力的。
3.2 当前,我国尚没有通用的评价方法和相应的评价体系。我国现在较常用的评价方法是:污染指数法、BP人工神经网络法、模糊数学法、单因子评价法、灰色系统评价法等。但以上的评价方法都各有利弊:
3.2.1 污染指数法优点是:可以直接通达感观来判断综合的水质能否达到功能区的目标。缺点是:不能判断出来综合水质的类别。
3.2.2 BP人工神经网络法的优点是:能允许有大量的可供调节的参数,运算比较快,同时具有全息联想、自组织、自学习、自适应和容错的能力。缺点是:对协同性比较差的样本进行评价时,结果容易出现均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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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模糊评价法优点是:可以体现在水环境中客观存在的模糊性、不确定性,是较符合客观规律,有一定合理性的。缺点是:在评判结果中,易出现失真、失效、均化和跳跃的现象,不能准确判断水质的类别、结果没有可比性,评价过程复杂而且可操作性较差。 3.2.4 单因子评价法的特点是:评价结论显现得太过于保护。因为它是以最差的水质指标所属的类别作为综合水质的类别的。
3.2.5 灰色系统评价法虽然简单,且具有可比性的优点,但却存在分辨率低的问题。 由此可见,由于不同的水质检测评价方法,可以导致同一水样出现不同结论的现象。水质安全一般是包括水质的类别与水质的风险的,但我国当前只注重了水质类别方面的评价,对水质的风险方面却恰恰忽视了。 4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建议
4.1 相关部门尽快建立水源保护的责任机制
水源地所在政府部门应将当地水源保护作为一项长期重点工作。权责明晰才能更好的使工作开展下去。因此,涉及水源保护机制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当充分发挥管理作用,使当地的水源得到真正的保护。
4.2 建立水污染防治机构
通过借鉴发达国家水污染防治成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特殊地域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将建立起的水污染防治机构内部细分化,培养出一批合格的检验人员,能在发生水污染的第一时间内将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4.3 统一饮用水水质技术监测标准和评价体系
将我国出台的一系列饮用水检测标准整合成1-3个全国通用型的水质技术监测标准和评价体系,使饮用水在使用前有统一的检测,在使用后有统一的评价体系。南北通用的监测标准和评价体系有利于水资源的整合,既节约了成本,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我国的饮用水水源得到有效的保护。 5 结束语
我国在对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存在着严重的缺失现象。所以,必须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实际,利用科学有效的方法,结合国外先进国家的优秀经验,这样才能使水质的评价与风险的评价真正结合起来,使最终的结果更加准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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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蓝楠.国外饮用水源保护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能源环境保护.2007(5):58-62. [2]郭陶,王如洁,牛红义.当前我国饮用水源地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其法律规范化策略[J].科技创新导报.200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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