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常考点梳理
一、教育法律法规附录板块(全国通用)
(一)每部法律的颁布与修订及实施时间
《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
《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实施。
《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通过,2006年12月29日修订,2007年6月1日施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通过,1999年11月1日实施。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5日发布,2002年9月1日施行。
(二)敏感数字
1.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2.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3.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4.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5.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8.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9.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10.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11.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12.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3.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4.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
15.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16.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17.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18.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
19.到2020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2.4年提高到13.5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9.5年提高到11.2年,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
20.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21.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22.接送学生的机动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23.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2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5.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6.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7.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28.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实效是2年。
(三)地位
1.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4.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5.学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7.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8.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9.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16.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7.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18.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19.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20.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1.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
22.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3.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2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5.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6.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
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7.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28.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29.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0.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32.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33.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4.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35.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36.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7.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38.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39.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40.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
41.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42.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
43.高中阶段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
44.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
45.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46.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47.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
48.造有利条件,鼓励教师和校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造就一批教育家,倡导教育家办学。大力表彰和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国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设立荣誉称号。
49.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5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5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追究法律责任。或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52.学校应当对品行有缺点、学习困难的学生耐心教育,不得歧视。
53.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54.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5.我国中小学不是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没有授权中小学,因此,中小学学校或教师根本就无权实施罚款。
56.无论教师是否亲自亲手实施惩罚行为,只要学生身体受到损害或产生不适,都可以归为体罚。
57.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的带薪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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