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9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761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958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2,325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256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1,104元 丧葬费 15,552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 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8,841元 采矿业 35,568元 制造业 28,504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6,658元 建筑业 24,934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2,986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5,171元 批发和零售业 26,200元
住宿和餐饮业 18,302元 金融业 51,603元 房地产业 26,255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658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3,496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4,869元 21,871元 38,749元 33,159元 35,388元
34,8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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