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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2022-08-28 来源:欧得旅游网


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一、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也是研究相关少数民族史和地方史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土司制度亦称“土官制度”。土——土人,即当地人;司——管理;土司——任命当地头人为管理者,负责当地行政、赋税、官司、招兵等等的责任。统治者推行土司制度,其目的是“以夷治夷”。土司制度在唐宋时期称羁縻州制度,由中央王朝委任当地首领为府、州、县的文职土官,元朝加强了军事统治,设置宣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等武职土官。明沿袭宋、元制度,并进一步完备了土官的考核、任免、贡纳、征调等制度。

到明朝时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首领授予官职一般加一“土”字,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各省边远地区建立不同于腹地的土司地区,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等等。当官的大部分少数民族首领一般称为土司。土司制度中的土职实际上包括土官、土司两类土目。土地均由土官所有,他们把土地按人头分给所属的峒民耕种,峒民则每年向土官交纳租税、服劳役。土官属封建领主,除对中央政权负担规定的贡赋和征发外,拥有各种特权。土司制实质上是封建领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权,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土司制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

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官统治和供王朝征调。经济上,土官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文化教育方面,则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

随着土司势力的日益膨胀,中央王朝同土司之间在权力分配上的矛盾日趋尖锐,中央王朝和广西土司之间的斗争时有发生。元明中央王朝和土司政权采取了一些发展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制度和措施,使得土司统治区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均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由于土司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各土司之间和土司官族内部的斗争持续不断,影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改土归流在明朝统一广西的过程中即已在部分地区开始,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土司的势力,加强了中央王朝对广西土司地区的控制,但改流很不彻底。总之,元明时期广西的土司制度建立在封建领主经济基础之上,以军事力量为后盾,具有较强的封建割据性及浓厚的宗法封建制度色彩,在促进广西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巩固国防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其内在劣根性又制约着该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从总体上看,元明时期广西的土司制度是与当时土司统治区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土司制属于封建领主经济的范畴,其初期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有某些适应之处,明清时期,由于它与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产生尖锐矛盾,而逐渐被瓦解。明代为土司全盛时期,明末清初土司制度走向衰落,清王朝在雍正六年(1728)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统治时间达790年的土司制度至此结束。

二、改土归流

所谓改土归流,就是废除土官、土酋,改设流官管理。土官因为是世袭,所以其割据性就特别强,常因争夺财产和土地而互相攻杀,也时常起兵叛乱,反抗明朝政府。明政府在平定叛乱之后,往往通过废除那些敢于反抗中央政府的土司,或把那些忠于中央政府的土官提拔为 流官的办法,取消某些土司。如洪武年间罢普定、普安二府。永乐十一年,思南宣慰使田宗鼎与思州宣慰使田琛因争夺土地而互相攻杀,明政府在平定了这次战乱后,乃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由此揭开了西南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序幕。自此以后,贵州的福禄永从长官司、施秉长官司、都匀安抚司、九名九姓独山州长官司、麻哈长官司、清平长官司、思印江长官司相继改流。在云南则有鹤庆、寻甸、广西、芒部等土府改流。此外还有万历年间四川播州宣慰司改流和崇祯年间的水西土司改流等。但值得说明的是明代改土归流的重点在贵州,其改土归流政策推行得也不彻底,府以下官员仍参用土官。改土归流政策比较彻底和大规模的推行,是在清朝时期。

土司制度的长期存在,不利于国家的统一。随着历史的发展,土司制度的落后性与弊端日益突出。废除土司制度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于是,在明朝末年的时候,在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首先就废除了土司,改以流官取代土官,实行改土归流。可是有目的、有计划的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主要是发生在清代雍正年间,主持西南改土归流的是云贵总督鄂尔泰。鄂尔泰认为土司制度是西南边疆的最大

隐患,必须尽早尽快解决。只有将横暴桀骜的土司逐渐擒拿,在其统治地区逐渐改设流官,才是治本的方法。否则是不能保证西南边疆的稳定和安宁的。鄂尔泰的改土归流主要以政治手段即招抚为主,在一些地区也通过武力强制实行改土归流。经过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后,云南境内的土司所剩已不多,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中华民国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马步芳武装接受民国政府的任命,但对于其辖地仍然自行管辖,实际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没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在原土司领地分别设置府、州、厅、县,委派有任期、非世袭的流官进行直接统治,实行和内地一样的各项制度,如设立保甲、编制户口、丈量土地、厘定租税、清查钱粮、建立学校、推广儒学等。这不但促进了西南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教育的进步,也大大加强了清王朝在云南的统治,使云南边疆与内地在政体上统一,进一步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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