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诚信政府的思考
2021-06-22
来源:欧得旅游网
誊并l党建与政策 构建诚信政府的思考 王永之 摘要: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良好的政府诚信,就无法建立良好的社会诚 信。然而,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导致了政府在有关方面诚信缺失,影响了社会和党风建设。因而,我们 有必要对加强提高政府诚信作思考。 关键词:政府诚信;诚信缺失;诚信建设;诚信教育 制度方面 表视察制度、信访制度;建立必不可少的监督问责制度 (一)加大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切实转变 和机制,使质询、特别调查得以落实。同时还要注意把 政府职能 人大的监督和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机 政府信用是现代民主和法治条件下的责任政府的重 制结合起来,增强监督效果。 要标志。在过去传统体制下,政府的管理职能延伸到社 (四)加强司法监督 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管了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管 司法监督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前者主要通过 不了的事务,结果给公众和企业造成政府“轻诺寡信” 法律手段对政府失信的运行程序展开合法性监督;后者 的印象。转变政府职能就是变过去的全能政府为有限政 主要是惩罚性监督,对违法行为予以法律追究。有效发 府,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使政府按 挥司法的监督机制作用,必须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如赋 社会分工承担有限责任,从而使政府更容易信守诺言, 予司法机关真正独立的权力和地位,提高司法队伍的整 取信于民。政府不该管的事,该放的放下去,该转移的 体素质,尽快出台完备详尽的反贪污法、监督法等等。 转移出去,放权于基层,还权于社会和企业,以更好地 (五)完善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 承担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管理、社会服务的职 必须合理划分行政内部监督权限,明确各监督机构 能。要变权力政府为责任政府。首先,以《行政许可 的职责,排除长官意志、政治解决等各种不利因素对监 法》的实施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及管理制度改革,继 督的干扰,提高监督的效率。 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对政府进行“限权”。其次,要 二、道德教育方面 增强责任意识,加大行政执法和监督的力度,切实转变 (一)加强行政道德建设 作风,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精神,关心关注民生,以 公务员是政府行为实施的主体,公务员诚信也是政 实实在在的政绩取信于民。第三,推进依法行政,实现 府诚信的条件。从这个角度来说,加强政府信用建设, 行政法治。法治是使法律的权威高于政府领导人的权 应以道德建设为重点。应将行政道德法律化。使守信成 威,迫使政府官员守法的制度。 为公务员的自然需求和行为准则。同时,必须规范公务 (二)建立政府信用考评机制,加大政府失信行为 员行为。要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 的处罚力度 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行政工作人员的录用、升降、权 建立科学的政府信用考评机制,建立政府信用考评 利和义务等予以规范。 机制,依法处理失信行为。地方政府要逐级建立政府信 (二)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 用考评机制。实行上级政府负责对下级政府的信用考 公务员是政府人员构成中的主体,他们的诚信度如 评,本级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信用考评,国家工作人 何,对政府诚信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打造“诚信 员的信用考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集体考评结果作为其 政府”,必先打造一批诚实守信的国家公务员。在马克 参评先进的依据,个人考评结果则作为本人晋升、晋级 思主义的指导下,自觉坚持邓小平理论,学习领会以德 的依据。信用考评标准可分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失 治国的方略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循国家的法 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同时,应尽快制定政府违规失 律法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约的追究、赔偿制度。对失信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 (三)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及经济责任,并给予受损方一定的补偿;对严重的政府 舆论监督体现的是公众用他们的“正义感”来衡量 失信行为要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惩治措施;特 和监督政府的行为。舆论监督的要义在于,揭露违法犯 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法律责任。建立守信奖励 罪行为、批评不良社会现象。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 的激励机制, 从而形成失信者受损、守信受益的社会 围,一方面保护了普通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会促进 局面。 问题的解决。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民主监 (三)强化各级人大的政治监督和管理 督,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新闻媒介为载体,以反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政府及其官员的失信行为加 映公众的呼声、提供舆论信息为手段,对党和国家机关 强约束和监督。措施包括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提高人 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应从法律和制度上给 大代表的议政素质;明确人大和人大代表在行使监督职 予新闻舆论更大的自由空间,限制政府官员起诉新闻媒 权中的责任,落实监督内容,完善人大的质询制度、代 体的权利 一、作者简介:王永之,中共盐城市滨海县委党校。 28—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