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括 工程名称: 厂房楼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面积:4000m2土建(包括刮瓷)、电路(电灯、电扇安装)、地面贴地砖、门窗安装。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装饰、安装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时间: 2011年1月17日 竣工时间:
2012年1月17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6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陆佰肆拾伍万圆
¥:
6450000 ___________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元(人民币)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 本协议书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2011 年 1月16 日
发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审签机关意见(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签证机关(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月日
年月日
—2—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1.2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是对通用条款的
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1.4 1.5 1.6 1.7 1.8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 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 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1.9
构。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
1.10 1.11
任的款项。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 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 的合同价款。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他场所。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
( 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 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 和有关资料 ) 。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1.21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
可修改编辑
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 (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1.2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
(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
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 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 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3—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
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时。 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 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含两种)以上的语言文字时,汉语 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 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视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 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 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 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 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 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
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
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 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 1
承包人。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
5. 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
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 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
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
—4—
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 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
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 理。
5. 5
何权利与义务。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
5. 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
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 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
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 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 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 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 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
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 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 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 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 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 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
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 延延误的工期。
6. 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
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 1 7. 2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
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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